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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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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文名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12年3月5日[1]
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1]
内容
1······································································· ···············中国····7····8·························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播发
一般的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支付机构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控工作;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调查;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和保存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将分析结果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的。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五条
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识别措施;
(二)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
(四)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
(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七)其他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
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有更严格的要求,请遵守其规定。本办法规定比所在国家(地区)要求严格,但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八条
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全面收集境外机构的业务、声誉、内控制度、接受监管等信息什么叫反洗钱,评价境外机构反垄断执法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中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九条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信息,不得向客户和其他违反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播报
客户识别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了解客户和他们的交易。交易的目的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通过合理方式验证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并留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复印件。
客户为个人客户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复印件。
(一)个人客户单笔支付10000元以上或等值外币1000美元以上;
(二)个人客户所有账户30日内双边资金累计收付金额5万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1万美元以上;
(三)个人客户所有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1000美元外币;
(四)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格的网上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支付机构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支付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根据客户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在线支付机构为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单笔资金收支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注册他的姓名、有效身份证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并通过合理的方式验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网络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基本信息,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验证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明。特约商户,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复印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预付卡机构向持卡人销售一次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注册预付卡或匿名预付卡时,应当对持卡人进行身份识别,登记持卡人身份基本信息,并核对购卡人身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复印件。
代为购买已登记的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并在对委托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识别措施时什么叫反洗钱,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的基本信息,验证代理人的合法性。身份证,并保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复印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预付卡机构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基本信息,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验证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明。特约商户,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复印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预付卡机构办理一次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已登记预付卡或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当识别经办人员身份,登记经办人员基本信息,核对有效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并保存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或复印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预付卡机构办理兑换业务时,应当识别兑换人身份,登记兑换人基本身份信息,核对兑换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兑换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复印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基本信息,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验证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明,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复印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特点和交易特点,综合考虑地区、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等级标准应报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首次客户风险评级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 60 天内完成。支付机构应持续关注客户,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于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支付机构应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审计,获取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营情况等信息,并加强对其交易的监控和分析。活动。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与客户存在业务关系期间,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业务活动和交易情况,并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或检查。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期间,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信息。
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将到期的,支付机构应在到期日前60天通知客户及时更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期的,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办理首笔交易时,应首先要求客户更新有效身份证件。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职务、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二)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异常;
(三)之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
(四)支付机构认为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其他情况。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外,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或重新识别: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信息;
(二)回访客户;
(三) 实地考察;
(四)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
(五)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证明受托人已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信息保全采取了必要措施;
(二)受托人为本支付机构提供客户信息,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不存在障碍;
(三)本支付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可立即获取受托方提供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必要时也可向受托方索取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复印件。
受托人未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支付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播出
客户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保存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每笔交易能够完整、准确地重现。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录客户身份信息的各种资料、辅助证明客户身份的资料以及反映支付机构开展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资料。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应当包括反映下列信息的数据、业务凭证、账簿等资料:
(一)交易双方姓名;
(二)交易金额;
(三) 交易时间;
(四)交易双方银行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银行账号、支付账号、预付卡号、特殊商户号或其他记录交易双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号码。
本办法对客户身份识别业务不作要求,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保证每笔交易完整、准确再现的原则保存交易记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实时记录业务记录,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泄露、毁损、丢失,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篡改,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篡改或篡改。企图篡改操作。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的查询分析功能,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调查、监督和管理提供便利。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按以下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信息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
(二)交易记录应自交易记录之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前款规定的最短留存期限届满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尚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存放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中。反恐融资调查已经完成。
同一介质上存在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的,应当保存最长期限。相同的客户身份信息或交易记录存储在不同介质中的,应当按照上述期限保存至少一种客户身份信息或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较长的,应当遵守。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所有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报告可疑交易。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客户特点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其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在地分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明确内部可疑交易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支付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分析判断是否报告可疑交易。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对客户行为或交易进行识别和分析。有合理理由判断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可疑交易。,由其总部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支付机构应将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并继续进行交易监控。不能排除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有关情况。
支付机构应当完整记录对客户行为或交易的识别、分析和判断,以及报告的原因和证据材料。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见附件)的要求,在可疑交易报告中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支付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支付机构发出更正通知。更正。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分析中心。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客户或交易涉及恐怖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五章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调查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对支付机构进行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的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支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调查材料,不得拒绝或阻碍。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处可疑交易:
(一)请支付机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
(二)查阅、复制涉及可疑交易活动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措施。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监督检查,不得虚报、隐匿或者销毁有关证明材料。
支付机构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的内容。真实反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一)输入支付机构查询;
(二)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请他们解释相关检查项目;
(三)查阅、复制支付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转移、销毁、隐匿、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看支付机构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现场检查。令[2010]1号)。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可以与支付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面,要求其就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说明:事项: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项机构或支付机构指定的内部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人员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三)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问题;
(四)支付机构客户或交易多次被司法机关查处;
(五)支付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报告等文件;
(六)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七章